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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生子后美宝面临重复纳税?全球征税完全不影响!

2023-10-06 13:05:15 作者:美华美宝小美

最佳留意到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有部分人认为赴美生子的美宝成年之后,因为美国全球征税的规定会导致美宝以后再美国以外的地方生活的话会重复收税。尤其是以后再中国生活,虽然可以以美国人的身份获得较高的薪水和不错的“派遣”职位,但重复交税会让收入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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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互联网上关于“外围”的话题感觉有很大的“撕裂”感,前些年还是有很多人分享真是的海外收入、物价等其他方面的内容,但这几年真正分享的少了。如果有幸能遇到那么一两个,下面评论几乎清一色的:你那边不安全、有枪击案、没有保障、你在擦盘子洗碗……。当然这也可能并非是一些“友人”不分享了的原因,也有可能“经费”没有到位、真的生活在尴尬境地当中真的没有什么好分享的。
而在赴美生子这件事情上面的相关话题下面,也有很多的“懂帝”在下面各种恐吓:什么上不了户口啦、上不了学啦、以后特别麻烦啦、重复征税等等,更有一大堆帽子不管合不合适就往你头上扣!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人选择移民、留学、赴美生子?这方面应该是原因之一。至少,我们从业者十几年来,从没有见过一例想上户口上不了、没有一个上不了学、会特别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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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关于“美宝以后会重复收税”的问题今天要详细的说一说:这根本就是无稽之谈!美国确实有全球征税的规定,任何一个美国人,只要是在地球上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需要交税的,美宝在美国生活、工作也和其他国家公民一样需要纳税,他在除开美国之外的收入也是需要纳税的。

但是!中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美税收协定”),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而且从1986年久开始实施,期间有过几次修订现行使用的是2010年的修订版,且经过两国共同签署。

这份协定详细阐述了“身份”以及该在哪里交税,然后在一方纳税完毕之后另一方的税收会豁免。总共二十八条,其中大量的篇幅来解决这个重复征税的问题、征税的主体确认等情况,是这份协定的主旨和目标: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美宝成年之后再中国工作,他有缴纳个税的情况下,他的收入是不会被重复征税的。那么以后美宝在美国生活和工作需要给另一方交税吗?这就更无从谈起了啊!一个外国公民本身就在自己国家之内,还要给另外的国家交税?如果真的有的话那就真的……这个世界上目前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如此霸道,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如此窝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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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贴一下这份协定里面部分规定,推荐有双重国籍或者跨国工作以及赴美生子家庭通读一遍,不需要全文了解,但了解一个大概:

5.1.2.1主体范围

(1)“居民”身份的确定

在适用主体方面,有权适用协定的主体是中国居民以及美国居民。中美税收协定第一条规定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中美税收协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团体。是否属于中国居民要按照中国税法的具体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美国税法对居民企业及居民个人的规定请参见2.2.1.1及2.3.1.1的规定。中美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四条把“人”的范围扩大至遗产和信托。

(2)同时属于中国居民和美国居民,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个人既是中国居民又是美国居民的,两国政府应当协商确定个人属于一国居民,从而避免个人对两国均承担完全的纳税义务。

公司既是中国居民又是美国居民的,两国政府应当协商确定公司属于一国居民,如果不能协商确定,则该公司不能作为任何一国的居民而享受协定的税收优惠。如果一个美国居民公司根据中国与第三国的税收协定中的规定同时属于第三国居民,那么该公司不能作为美国居民公司享受中美税收协定中的优惠政策。

(3)其他规定

根据1986年补充议定书的利润归属原则的规定,如果中国居民取得的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全部归属于该中国居民,则可以适用中美税收协定优惠;如果中国居民取得来源于美国的收入,但这部分收入的50%以上不属于该中国居民,也不属于其他中国居民以及中国政府机构,而是属于第三国居民,那么该中国居民取得的来源于美国的收入不能适用中美税收协定;如果中国居民取得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尽管这部分收入的50%以上不属于该中国居民,但却属于其他中国居民或者中国政府,仍可以适用中美税收协定。在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方面,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取得了来源于美国的股息、利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且有义务将这部分收入的50%以上以利息名义支付给第三国居民,该中国居民企业也无权享受中美税收协定优惠。

5.1.2.2客体范围

在适用客体方面,中美税收协定适用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美国的联邦所得税,同时,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定还适用于具有所得税实质的替代税种和增加税种,但在美国方面不会超过联邦税的范畴,即美国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征收的其他税种不是中美税收协定适用的客体。

5.1.2.3领土范围

在领土范围方面,协定采用领土原则和税法有效实施原则相结合的方法,在认定中国和美国两国的协定适用领土范围时,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属于两国的领土,二是能够保证两国的税收法律有效实施。

中国居民投资目的地是关岛、美属萨摩亚、美属维尔京群岛等美国海外领地的,可以主张适用中美税收协定。如果一个人(除个人外)的建立或购买以及维持和经营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事实上不是为了享受中美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可以不受此条件的限制。